(2017)甘070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王永泽,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