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夏雪莲、夏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雪莲,夏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夏雪莲,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夏光辉,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峡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夏光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光辉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光辉在江西峡江农村商业银行福民支行账号为17×××76的存款769.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晓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