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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煌华与李保林、孔阮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煌华,李保林,孔阮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31号原告:林煌华,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淑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孔阮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原告林煌华与被告李保林、孔阮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林煌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煌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