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828号自诉人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号楼**层1009-1010。法定代表人龙阳,总经理。被告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3号19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葛洪涛,总经理。自诉人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被告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0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告人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泰辰行(深圳)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