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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春孝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孝,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496号申请人:李春孝,男,1951年4月17日生,汉族,新兴煤矿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454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春孝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8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30前分批次给付申请人李春孝案件款25,970.00元。二、执行费28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