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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延华与张占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华,张占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343号原告:张延华,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扶沟县。被告:张占领,男,44岁,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华与被告张占领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