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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与顾凤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顾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负责人时洪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顾凤莲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友好支行与被执行人顾凤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02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8)辽0202执110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202执1103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力2017年8月24日书记员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