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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金营诉秦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4140号原告原告杜金营,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66********,住登封市告成镇杨沟村北沟**号。被告秦银祥,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0********,住登封市告成镇水峪*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杜金营诉被告秦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秦银祥于2015年4月10日向出借人杜金营借款10000元,双方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杜金营可以催告秦银祥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秦银祥偿还借款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杜金营庭审中自愿放弃利息,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银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金营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银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