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赵佑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赵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1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赵佑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定远县江山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赵佑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交纳诉讼费,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赵佑智的存款63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