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巧秀申请执行王国成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巧秀,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杜巧秀,女,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六委三十九组。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双榆村民和屯。本院在执行杜巧秀申请执行王国成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巧秀欠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国成给付申请人杜巧秀现金9,000.00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杜巧秀。剩余欠款1,0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346号民事判调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