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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萃玲申请执行王春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萃苓,王春来,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萃苓(又名高翠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春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文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萃苓与被执行人王春来、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3)东法执字第2876-1号、287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春来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正阳街房产一处及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7号街坊房产一处;查封了被执行人文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王春来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正阳街房产一处的查封;二、依法解除被执行人王春来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7号街坊房产一处的查封;三、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文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