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彭建华诉向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华,向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华,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被执行人:向泽富,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建华与被执行人向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开始按照协议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彭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5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王明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雷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