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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蕾、许立平等与武志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许立平,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045号原告:李蕾,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许立平,女,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雄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志鑫,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白沟镇京白路西侧阳光上和小区1#-06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夏占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云龙。原告李蕾、许立平与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