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蕾、许立平等与武志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许立平,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045号原告:李蕾,男,1986年9月8日生,汉族,住雄县。原告:许立平,女,1988年5月8日生,汉族,住雄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志鑫,男,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白沟镇京白路西侧阳光上和小区1#-06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夏占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云龙。原告李蕾、许立平与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志鑫、保定福轩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