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海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天水银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757号原告:田海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平,甘肃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东方红小区综合楼。负责人:仲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龙,男,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天水银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姚宝琴,该公司经理。原告田海峰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天水银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田海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田海峰负担。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