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郑传文与黑龙江省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延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文,黑龙江省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延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29号原告:郑传文,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9********,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和山胡同*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柱,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富(系郑传文弟弟),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4********,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盛世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黑龙江省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海燕,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桂茹,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3********,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该公司职员,住海伦市海伦镇永乐路64号向阳小学集资楼2单元502室。被告:翟延良,男,1978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8********,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无职业,住海伦市海北镇六委*组**号。原告郑传文与被告黑龙江省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延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本金28415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房屋10套,交付购房款人民币2841540.00元,由被告出具了房款收据。2014年4月17日,原告同被告翟延良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进一步确认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后二被告将涉案房屋全部转让他人,致使原告同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翟延良给付原告郑传文280万元,此款于2018年1月10日前给付100万元,于2018年7月10日前给付180万元。二、原告郑传文与被告翟延良自签订协议之日前所有经济往来全部结清,互持票据全部作废(指对对方享有债权的票据)。三、原告郑传文放弃对黑龙江省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532.32元,减半收取计14766.16元,由被告翟延良负担。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卫安审 判 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冯浩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矫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