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张某被告白某某(2017)陕0823民初2064号本院2017-07-13对张某某与张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判决主文改为:一、由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万元及其全部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6年7月1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白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员 刘晓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