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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屈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055号原告:屈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1973年4月2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7年8月24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某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5175元。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