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魏国强等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98号被执行人魏国强,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志超,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光东,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魏国强、王志超、孙光东盗窃罪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4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国强、王志超、孙光东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魏国强、王志超、孙光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