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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宝财与张国海、赵淑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宝财,张国海,赵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886号申请执行人:侯宝财,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国海,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赵淑敏,女,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宝财与被执行人张国海、赵淑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宝财以已与被执行人张国海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大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