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益虎、潘志清、毛儒健、孙保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1060号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毛儒健、刘益虎、孙保忠、潘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毛儒健、刘益虎、孙保忠、潘志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