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寿军与郑海涛、沈阳市宇云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军,郑海涛,沈阳市宇云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149号原告:李寿军,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郑海涛,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宇云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二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贺殿堂,该公司经理。被告:齐齐哈尔市兴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奈门沁。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光华路24栋503室。法定代表人:冯亨,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寿军诉被告郑海涛、沈阳市宇云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兴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李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浩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