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凤琼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琼,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琼,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4日,户籍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9号。法定代表人俞明川。本院在执行王凤琼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款158000.00元未执行到位。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