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晓金、肖航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金,肖航东,梁月琴,涂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金,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申请执行人肖航东,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梁月琴,所在南昌市东湖区号。被执行人涂乐华,所在南昌市东湖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民终2203号(2016)赣0104民初78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月琴、涂乐华在银行的存款6884.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梁月琴涂乐华相当于6884.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