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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波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348号原公诉机关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波,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垣曲县人,住垣曲县,农民。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垣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垣曲县看守所。垣曲县人民法院审理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晋082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害人刘某3与被害人刘某4系父子,被害人刘某3系被告人刘波的伯父。2016年7月21日,被害人刘某3的父亲去世,丧事在刘某3家中办理,在商量安葬老人的过程中,刘某3与被告人刘波的父亲刘天新因丧事事宜发生矛盾。同年7月25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刘某3父亲出殡时,刘天新与刘某3因埋葬事宜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引起推搡。被害人刘某4、被告人刘波见状,遂上前与刘某3等人相互撕打在一起,被告人刘波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在刘某3腹部捅了一刀、在刘某4胸部捅了两刀,致刘某3腹部开放性损伤,胆囊贯穿伤;致刘某4肺破裂、膈肌破裂。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波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刘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6年8月3日,经闻喜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刘某3受外力作用致胆囊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刘某4受外力作用致肺破裂、膈肌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刘波申请对被害人刘某3的伤情重新鉴定。2017年3月27日,临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7)临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某3受锐器作用,致腹壁穿透创伤,胆囊非全层破裂,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刘波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3、刘某4二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75000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波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伤情鉴定、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波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谅解书及收条等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波在其父亲与其伯父刘某3发生冲突后,没有及时阻止,反而持刀将被害人刘某3、刘某4刺伤,致刘某4重伤,刘某3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波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应酌情从重处罚;其持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胸部等要害部位,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二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波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波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垣曲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5日8点48分,垣曲县公安局皋落派出所接110指令,垣曲县皋落乡皋落村前坡组有人打架���有人被捅伤,需要处理。垣曲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4日决定对刘波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21日我父亲去世,在我家办事。2016年7月25日早上八点半,我父亲出殡从我家开始走,到了村口的时候,我们出殡队伍停下来打算举行跑灵仪式,我四弟刘天新带着他妻子许某、儿子刘波、女儿刘某2一起到我跟前说坟地看到他地里了,我让他有啥事去找队长说去。刘天新就往我跟前扑,我也往刘天新跟前走,到一起后我俩手架着手还没打,刘波到我跟前用手在我肚子上打了一下。刚开始我还以为刘波是用拳头在我肚子上打了一下,等刘波打完退开后我感觉肚子火辣辣的,浑身有点没劲,我就低头看了一下,发现我肚子上流血了,我才知道刘波应该是用刀捅的我,然后我就慢慢地坐到地上,也叫喊不出来了。我儿子刘某4见刘波打了���,他就往刘波跟前走,接着刘波和刘某4撕打到一起,我看见刘波一只胳膊抱住刘某4的脖子,一只手在下面做捅的动作,我大哥刘支勤的儿子刘鹏鹏也围在跟前,前后不到一分钟的时间,旁边的群众就把他们拉开了,我看见刘某4脸上苍白的躺在地上,肚子上也流血了,刘鹏鹏手里拿着一把剪刀往腰后面别。拉开后我村里的范飞飞就开着陈福军的车把我和刘某4送到县医院了。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21日我爷爷去世,在我家办事。2016年7月25日早上八点半,出殡的队伍从我家开始走,到了村口的时候,我们出殡队伍停下打算举行跑灵仪式的时候,刘天新到棺材旁边叫喊谁是主事的,我爸刘某3就到刘天新跟前说是他主事。我听见刘天新说坟地打到他家地里了,我爸说有什么事找队长说。刚说完刘天新就推了我爸一下,接着刘波到我爸跟前用手���我爸肚子上打了一下,我爸就用手捂住肚子,我就赶紧往我爸跟前走。还没到我爸跟前,刘波和他妹妹刘某2到我跟前,刘某2抓住我左胳膊,并用嘴咬住我左小臂,刘波到我跟前,用左手抱住我脖子,用右手在我肚子上捅了一下,当时我就感觉喘不上气了,后面的事都不太清楚了。后来好像是我叔叔和邻居把我拉开的,拉开后我就倒在地上了。接着就被送到医院了。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许,刘某3他们几兄弟的父亲出殡。我们把棺材从刘某3家里抬到村里路口,在跑灵的时候,刘天新一家过来了,刘天新和刘某3说埋葬老人的事情,在说的过程中俩人发生争吵。我当时在棺材前面招呼抬板人,他们两家在棺材后面争吵,因为他们兄弟之间有很深的过节和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听见他俩吵闹后,我当时也没在意,想着他俩吵几句就没事了。2、3分钟后,我听到有人喊有人拿刀捅人了,我就赶紧往跟前走,没走到跟前就看见刘某4倒在地上,手捂着肚子,肚子上有血,又看到刘某3弯着腰,手捂着肚子,村里人喊刘某3也受伤了,我就拨打了120和110。拨打电话后,村里没等120来,就在村里找了个车,把刘某3和刘某4送到了县医院。我继续在村里安排埋葬刘某3的父亲。证人党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早上8时40分左右,刘某3的父亲出殡,我们把棺材抬到距离刘天新家十五、六米的地方,进行跑灵仪式,我给帮忙的村民发烟。在发烟的过程中,刘天新和刘某3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是因为墓地打到刘天新的田地里,刘天新埋怨没有人告诉他。吵了几句,刘天新和刘某3就撕打到一起,他们两家的人都围上去了,我就赶紧往跟前走,我当时距离他们大概有六、七米远,我走到��前的时候发现刘某4已经躺在地上,手捂着肚子,肚子上有血,我就和村里人把刘某4抬到车上。把刘某4抬上车后,我回来看到刘某3手捂着肚子,肚子上也有血,就招呼人把刘某3也抬到车上送县医院了。证人姚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至9时,当时把刘某3父亲的棺材抬到村里的岔路口后,刘天新从家里出来,跑到棺材中间,与刘某3发生争吵。争吵的原因是打墓打到刘天新的田地里,没有人告诉刘天新。在争吵的过程中,刘天新的儿子刘波从刘天新背后出来,朝刘某3肚子上打了一拳,刘天新拿胳膊挡了一下刘波,刘波就退到刘天新背后,刘某3的大儿子刘某4拿着孝棍和刘波打了起来,我就往跟前走。等我走到跟前,我就看到刘某4捂着肚子,肚子上在流血,我就喊赶紧打120,老三的儿子抱着刘某4往车送,我转过脸看到刘某3手捂着肚子躺到地上,看到他肚子上也流血了,我就喊还有一个,村里人把刘某3也抬到车上送往医院,我们就抬着棺材去墓地了。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刘某3的父亲出殡,我上午7时到刘某3家中帮忙,到了8时30分出殡。路过老四家门口不远的地方时,老四不知道什么原因出来和刘某3发生争吵,他俩发生肢体接触后,老四的儿子就冲上去了,人就围上去了,我也没看清怎么打的,随后,我就看到刘某3和他的大儿子肚子右边流血,后不知道是谁的车把他俩送往医院。当时发生打架时,有个人从我旁边过去,我看到他右手拿了一把黑色剪刀,是那种普通的家用剪刀,他反握着剪刀,刀尖朝上,贴着胳膊内侧,他也围到打架的跟前了,我没看到他拿剪刀捅人,打完人散开后,我看到他走到一旁,把剪刀别到裤子后面,用衣服盖住。另外,在刘某3父亲下葬的时候,我没有去地里,我半路返回来,在回来的路上和一个女的一起走的,那个女的跟我讲,当时她看到老四儿子打架的时候,手里拿了一把刀。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是我公公出殡的日子,因为前一天晚上家祭的时候我二哥刘某3没有让我们家的人进行祭奠,所以当时跑灵的时候我们一家人都没有参加,我们一家人当时都在我家门口看。出殡队伍到我家门口时我听见刘某3喊着让停下,然后棺材就放到我家门口大约六七米的距离,然后就开始跑灵。我老公当时在门口的石头上坐着,看见棺材放下后就站起来走到棺材跟前,问这出殡办丧事是谁当家,刘某3就站起来说是他当家,我老公当问他说你当家,墓地打在我家地里,为什么不跟我说,这是我的老人吗,咱们还是弟兄吗。刘某3当时说你要咋的,然后拿起手里的孝棍开始打我老公。刘某4��时候就过来了,也开始打我老公,当时我儿子刘波在门口站着,一看他们父子动手打他爸爸,就走到他们跟前,我看见刘某4开始打我儿子刘波,然后又过来了一群人打我儿子,然后就乱了。村子里边的人开始拉,拉开以后,我们拉着刘波回到家里,刘波身上全是血,我问他怎么回事,刘波告诉我说他拿刀把人扎了,然后我们就陪着他在家等着派出所的人来把刘波带走了。证人刘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1日,我爷爷去世,丧事在我二伯家过。7月24日晚上,我爸刘天新带着我和我哥刘波去我二伯家参加祭奠,可是晚上家祭的时候没有让我们去跟前家祭,于是我爸带着我和我哥就回去了。7月25日早上,我爷爷出殡的时候,我们一家人就站在我家附近的路口等着,等棺材抬到我家那个路口停下来跑灵的时候,我爸刘天新就到我二伯刘某3跟前质问他,他刚说着的时候刘某3就用手里的孝棍打我爸,这时刘某4也上去打我爸,我哥刘波看到这一情况就冲到跟前,和刘某3、刘某4他们撕打起来。这时场面就乱了,好多人围在一起,我们就赶紧往开拉,当我和我妈把刘波拉回去时看见刘波身上有血,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刘波说他用刀把刘某3和刘某4捅了。证人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早上,刘某3的父亲出殡我去帮忙,到了9时左右刘某3父亲的棺材抬出家门以后,我帮着放鞭炮,由于头一天下了点雨,地下潮湿,鞭炮不好点,我就在刘某3的家门口点了好几次,才把鞭炮点着。等放完鞭炮,我就往棺材跑灵的地方去,我到了地方后,看见刘某3在地上躺着,刘某4抱着肚子在地上蹲着,刘月新拉着刘波,刘波的手上有点血,好多人围在一起,许某和刘某3的媳妇在一起撕打。我就赶紧上前把他们往开拉。把她们拉开后,我看见刘建云抱着刘某4往车上拉,我就问他怎么回事,旁边的人说是受伤了,刘波用刀子把刘某3和刘某4捅伤了。被告人刘波的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波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3、刘某4捅成重伤。因当时比较混乱,刘波使用的刀具下落不明。对此,公安机关根据刘波描述的刀具特征,将事先准备好的7张刀具照片无规则的打印在一张A4纸上,向刘波讲明辨认要求后,在见证人安某的见证下,让刘波辨认。被告人刘波辨认,指出该组照片中6号比较相似其伤害刘某3、刘某4的刀具。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闻)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1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4受外力作用致肺破裂、膈肌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山西省临猗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111号���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3受锐器作用,致腹壁贯穿伤、胆囊非全层破裂,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波因该案先予以行政拘留。被告人刘波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波于1989年4月24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刘某3、刘某4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3于1965年3月12日出生,被害人刘某4于1982年6月9日出生。被告人刘波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波被收押时右手食指被刀割伤,精神清醒,正常。视听资料光盘四张,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垣曲县公安局皋落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5日皋落派出所接110指令,在皋落乡皋落村南坡组有人拿刀打架。民警赶到现场后,经过询问,到刘波家中将刘波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案件在调查中,南坡居民组组长刘某1告知民警,当时是其拨打110报警。谅解书二份,证实被害人刘某3、刘某4对被告人刘波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给予刘波从轻处罚。收条二份,证实被害人刘某3、刘某4收到被告人刘波的医疗费及补助费75000元。垣曲县皋落乡皋落村群众请求对刘波一案从轻处罚的联名书,证实刘波平常为人好,尊老爱幼、乐于助人,这次犯罪是因为家务事一时冲动,偶尔犯罪。且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现已原谅了刘波,村委和群众联名请求对刘波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波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7月25日上午八点多九点的时候,我爷爷出殡。到了我家门口十几米的路口,村里人在那里举行跑灵仪式,当时我和我父亲刘天新一起出来到跑灵的地方,然后我父亲质问我二伯前一天晚上祭奠的事,我二伯说你啥意思,说着就用手里的孝棍打我爸,我看见后就上去先打了我二伯刘某3一拳,打到脖子上了,接着刘某3的儿子刘某4用手里的孝棍也打我,旁边也有人打我,我就从口袋掏出一把折叠式水果刀,打开后往前后抡,在我二伯刘某3腹部捅了一刀,这时刘某4从我左侧抱住我脖子使劲按我,我俩都跪到地上了,我就用水果刀在刘某4腹部捅了一刀,当时捅了刘某4以后,旁边还是有人打我,我也没有起来,就又用水果刀抡了一圈,又捅到刘某4腹部了,这下我脑子就懵了,后来我不知道怎么从人群里出来的。出来后我妈和我妹妹把我拉回家了。回到家发现我右手食指流血,刀已经不在我手里了。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波在其父亲与其伯父刘某3发生冲突后,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捅刺被害人刘某3、刘某4,致刘某4重伤,刘某3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刘波上诉所提原判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刘波持刀捅刺被告人刘某3、刘某4,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犯罪情节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认罪态度,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悔罪表现,原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故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力军审判员  王效伟审判员  宁俊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