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洪毅与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毅,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毅,男,汉族,1960年7月5日生,伊宁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许江荣,霍城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生,第四师七十团振达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毅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的银行存款11254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