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3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赵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赵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743号原告: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被告: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原告彭某某与赵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彭某某以被告赵某暂无法联系,装修工程尚未完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