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2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穆卫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卫兵,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46号之一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穆卫兵,农民。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穆卫兵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卫兵银行存款3738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