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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明义、黄亚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义,黄亚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义,男,193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海,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珠,女,194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黄亚凯,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黄明义和被执行人黄亚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鹏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javascript:SLC(183386,0)?)民事诉讼法(?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4&Gid=242703&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4375016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44650272”l”m_font_162#m_font_162?)第二百三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239)?)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