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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付彦辉与高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彦辉,高建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751号原告:付彦辉,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正定县。被告:高建林,47岁,汉族,现住正定县。付彦辉与高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付彦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彦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付彦辉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