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其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被执行人梁其明,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其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9644.5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2017年8月24日,本院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及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荣东审判员 刘毓明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