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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锡岭与张建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岭,张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岭,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张建民,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锡岭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沾河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建民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锡岭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