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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涂永明与江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永明,江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973号原告:涂永明,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能彩,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江先强,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永明诉被告江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永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0元,依法减半收取103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涂永明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郑代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