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富周与童桂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周,童桂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843号原告:王富周,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童桂连,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王富周与被告童桂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富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富周以童桂连已付清装修合同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富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富周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