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42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桂路B22号。法定代表人:王朴则。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工业区中奥置业楼。法定代表人:黎展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怀宇,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被告佛山市汇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6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朗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立 荣人民陪审员 邓 焕 儿人民陪审员 钱 彦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银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