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51王建军与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951-1号原告:王建军,女,1959年8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镇江市。被告:许涛,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30元,合计755元,由原告王建军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吴 静人民陪审员 杨丹凤人民陪审员 朱礼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