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刘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林,刘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447-2号原告:李林林,又名李林,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全,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系被告刘海全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林诉被告刘海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林林负担。审 判 长 史建伟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