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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林林与刘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林,刘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447-2号原告:李林林,又名李林,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全,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系被告刘海全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林诉被告刘海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林林负担。审 判 长  史建伟审 判 员  王保潼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