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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620号之一申请人: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渔港路29-31号。法定代表人:杨守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浙岭渔95029”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72民特62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院(2016)浙7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温岭市繁荣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物料供应款18000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