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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龙、黄井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龙,黄井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97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53109342F。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沛,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信用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阔,男,1974年5月1日出生,信用社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张文龙,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按照,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黄井权,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文龙、黄井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志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