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有志与袁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有志,袁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125号原告:彭有志,女,汉族,住双峰县。被告:袁文辉,男,汉族,住双峰县。原告彭有志与被告袁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彭有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有志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彭有志以袁文辉已偿还借款本金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有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有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