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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宏刚与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宏刚,贺德虎,马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4331号申请人:武宏刚,男。被申请人:贺德虎,男。被申请人:马芙蓉,女,系被告贺德虎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宏刚与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宏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位于运城市解放北路幸福庄中大巷北六巷××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宏刚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贺德虎、马芙蓉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宏刚的位于运城市解放北路幸福庄中大巷北六巷××号土地使用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武宏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齐莉& # xB;审判员 尚晓东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