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红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11执57号被拘留人:傅红辉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云塑薄膜工业有限公司、天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傅红辉、毛协勤、余梅芳(2016)浙11执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傅红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