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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爱国环球百货有限公司、石成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爱国环球百货有限公司,石成才,周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爱国环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龙景区那毕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林卫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成才,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省龙胜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宇良,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省博白县。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广西爱国环球百货有限公司申请石成才、周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德保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227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石成才周宇良应支付申请人广西爱国环球百货有限公司案款1178113.0元,承担执行费14181.1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78113.0元,执行费14181.1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石成才、周宇良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