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红伟、李静与被执行人吕福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心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伟,李静,吕福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1执77号申请执行人:高红伟,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吕福天,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伟、李静与被执行人吕福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吕福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船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