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蒋祖珏雷爵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魏安文,雷雪峰,雷爵樑,蒋祖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监2号原审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062993。原审被告:魏安文,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审被告:雷雪峰,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雷爵樑,男,汉族,1947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蒋祖珏,女,汉族,1943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原告重庆市两江新区青商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魏安文、雷雪峰、雷爵樑、蒋祖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吴佳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