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738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91年6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