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738号原告:马某,女,生于1991年6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宏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