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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社中与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社中,段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08号原告:刘社中,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段爱玲,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刘社中诉被告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社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