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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聂家燕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家燕,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63号申请人聂家燕,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被执行人赵平,男,汉族,1984年5月2日生,住云县。申请人聂家燕与被执行人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云0922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赵平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登记在赵平名下位于云县瓦窑坝的云国用(2014)464号土地一宗,经评估现已依法处置阶段。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