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李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李珩,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08号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三门峡。负责人王愿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冉笑笑,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该分行员工。被申请人李珩,女,回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李金凤,女,汉族,1952年1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金水区红旗路xx号x层x号的房产,价值3289800元。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金凤名下位于金水区红旗路xx号x层x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5010xxxx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