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390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徐某与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燕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