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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永棒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棒,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471号原告:肖永棒,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杨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棒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宝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