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永棒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棒,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471号原告:肖永棒,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杨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永棒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宝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军 微信公众号“”